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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泽尔产权不完全理论探析

时间:2018-10-31 12:06:41 来源:网络 作者:求索论文网

自德姆塞茨、巴泽尔等产权经济学家开始关注产权不完全的事实以来,巴泽尔的分析视野中产权相对性、产权不完全就成为其产权分析的核心命题。巴泽尔的产权不完全理论主要集中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研读《产权的经济分析》,比较德姆塞茨、斯蒂格利茨等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发现巴泽尔的产权不完全理论独树一帜。

一、产权不完全:产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

长期以来,在经济学家的分析视野中,一直存在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是如何使财产的产权由不清晰走向清晰、由产权残缺走向完全。经济学家之所以有这种分析产权的思路,其核心在于,他们认为产权应该是完整、绝对的,是可以界定清楚,也可以明白无误的实现的。正因为这样,在将产权经济学的有关思想用于分析现实经济问题时,例如对现有各种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时,经济学家才会将现有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诊断为“界定不清”“产权残缺”,等等。

从科斯开启现代产权经济学之后,产权问题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大前沿课题,科斯定理提示了法律意义的产权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性,说明了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充分认识到产权界定清晰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对资产或者商品的产权进行研究时,一般的逻辑是产权要么是界定清楚的,要么是没有界定。例如奈特和戈登在自己的分析中,假定产权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是完全不存在,忽视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问状态的可能性。之所以存在这种认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商品看成是仅具有一种属性的财产。这就容易得出一种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问状态”。如果产权界定是模糊的,产权是残缺的。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就是由不清晰走向清晰、由产权残缺走向完全界定。事实上,对于商品或者财产的产权,我们仅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不够的。对于财产或者商品产权,除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之外,还存在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例如,马克思在研究土地产权时多次讲到,不同地租形式有一个共同点,即“地租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马克思在研究产权时虽然没有像巴泽尔这样明确地将产权区分为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但从马克思众多论述的字里行问,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和经济意义上的产权在马克思那里是非常明确的,并且认为经济意义的产权更为重要。就财产的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而言,两者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比较少见,两者之问的不一致是一种常态。斯蒂格利茨教授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一书中说:“即使是产权关系被清楚地确定来,实际上的权利同法律上的权利之问也往往有所差异。巴泽尔尤其注意到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之问的区别,法律权利“是资产的索取权,它是由国家以特定个体或机构的财产来进行界定的”,经济权利“是一个预期性的术语,是个体直接消费某项资产服务的能力,或通过交换问接消费这种服务的能力,并且经济权利先于法律权利。但不管是法律权利还是经济权利,都不可进行清楚、完全的界定。在德姆塞茨、巴泽尔、斯蒂格利茨以及科斯等对产权界定不完全的研究中,巴泽尔对产权不完全的研究不仅独树一帜,而且更为深入和系统。

从巴泽尔的理论来看,前述对现实产权制度的批评即诊断为“界定不清”“产权残缺”等在理论上也是不确切的。因为“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产权界定不可能完全而只能是不完全的。从经济学家对产权问题研究的情况来看,“权利一般是不能明确界定的观点尚没有得到研究”。在《产权的经济分析》这一著作中,巴泽尔提出了产权是相对的、不完全的思想,并且从多层次、多视角、多环节对产权不完全思想进行了分析。在巴泽尔看来,产权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产权的相对性在分析资源配置时特别有用,过去经济学家没有利用产权这一概念来进行行为分析,一种可能是他们认为产权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

二、产权界定不完全

巴泽尔从交易成本、资产属性的多样性及人们认识的有限性等多个视角分析了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从而揭示了产权界定一直伴随经济运行进行着动态调整的事实,使产权界定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

()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定不完全

巴泽尔的研究表明,产权之所以无法完全界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界定产权是需要成本的。在巴泽尔对产权的分析中,产权主要是指个人对资产的产权,而“产权是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的要通过产权的运行来获得收入,其前提条件是资产或者产权必须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或者交换,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的相互转让。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产权就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而交易成本是指“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界定产权之所以存在交易成本,是因为要对资产的产权进行完全界定,其前提是对资产的属性要有充分的认知,但是,对于资产的属性,不仅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而且即使是现在的产权主体也经常不知道。换言之,对产权进行界定是要花成本的,作为理性人,是否界定自己对某一项财产的产权,取决于界定产权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不少场合,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产权界定是没有价值的。对此,巴泽尔写道:对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要消耗资源,完全界定的成本更是非常高的。因此,产权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一种财产或者资源的产权是否界定,人们不仅会考虑产权界定的成本,而且还要看待界定的财产或者资源能够为自己带来多大的收益。巴泽尔认为,人们获得、界定、保持或者放弃产权,是一个选择问题,当人们预期界定、持有相应财产产权的收益超过成本时,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如果他们预期拥有产权的收益低于成本时,就不会去对财产的产权进行界定、持有和运用,而是让相应财产的产权置于公共领域。

()属性多样性、产权分割与产权界定不完全

与一般的产权经济学家研究资产或商品产权时,将一项资产或者一件商品作为一个整体不一样,巴泽尔深入分析了资产或商品的内在属性。巴泽尔打开资产或商品的内在结构,深入到资产或商品的内部,对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了资产或商品属性的复杂性,巴泽尔认为,资产或商品的属h}不是单一的,每一资产或者商品都具有多种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商品是一系列属性的组合。基于此,巴泽尔认为,研究资产或商品的产权时不深入分析其属性产权是不够的,需要深入分析不同属性的产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分析和研究更具有实际意义。换言之,与研究资产或商品的整体产权相比,分析和研究属性的产权更能接近现实生活。比如电冰箱已经成为多数家庭的必需品,人们买回冰箱之后,从形式上讲自己好象拥有冰箱的全部产权,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所拥有的只是冰箱的部分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原因在于,相对于那些构成简单的家庭日用品而言,冰箱是比较复杂的商品。这种商品部件的构成相对复杂,一些关键部件如压缩机还会影响其使用寿命,而且压缩机能够使用时问的长短主要不取决于我们如何小心谨慎地使用,而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因此冰箱的买卖就不可能实现产权完全转移,冰箱的卖家在让渡其对冰箱的产权时保留了诸如制冷剂漏出等处理的权利。当冰箱交易成功之后,购买者获得了冰箱的大部分产权,但冰箱压缩机的部分产权在一定时期还归企业拥有。这样,冰箱交易完成之后,企业不仅会给出购买者如何使用冰箱详细的使用说明,而且还会对压缩机等的损坏(如制冷剂漏出)进行保修。而冰箱产权的这一分割,在确保厂家拥有诸如制冷剂漏出等处理的权利的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属性无限性、认识有限与产权界定不完全

就属性而言,资产的确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只是利用了资产的部分属性或者某些属性。由于受一定的知识储量、技术条件和环境的约束,使我们对某一特定资产的属性的认知是有限的,这就有可能产生资产属性的无限性与人们认知有限性之问的矛盾。比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于矿渣属性的认识,开始认为矿渣仅是开矿后需要进行处理的废物,但矿渣中其实有很多有用的属性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的积累,人类逐渐认识到矿渣也是有价值的。某一种矿渣属性的多少、有多少种属性可供利用、有多少种属性具有开发利用的价值?显然这是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有些属性我们今天认识到了,还有一些属性可能目前还没有认识到,而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今后可能还会发现其他的属性。对于某一财产具体有多少种属性,我们不可能全部知道。这样,对于资产的产权自然不可能全部被界定,也不会被完全拥有,自然不可能全部实现。因此,对于资产的产权只能是一种不完全产权。有些资产的属性,不仅外人不知道,常常连所有者本人也不知道,而且未来的所有者也可能不知道。这意味着对于一项特定的资产或者商品而言,其属性可能是无限的。对于资产或者商品的那些不被我们知道的有价值属性,既不可能定价,又无法实现其价值,这些“未定价属性”只能被暂时放在“公共领域”。而从产权是否明晰的视角看,被置于公共领域的财产均是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资产。

笔者2015924日有机会参观了青岛啤酒博物馆,博物馆不仅将青岛啤酒厂的历史而且还将现在的生产线供游客参观。游客凭60元门票在参观过程中可以免费品尝一杯原浆和一杯生啤。笔者一边参观,一边思考巴泽尔的产权理论。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工厂的认识就是生产商品的地方或者场所,很少认识到它还有旅游属性,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其旅游属性进行产权界定和开发。而只有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企业家们才逐步认识到某些商品生产历史与生产场所所具有的旅游属性,也才有了诸如青岛啤酒博物馆这样的创意产生与项目的建设。

()变化性、责任与产权界定不完全

虽然不同学者对科斯定理的理解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科斯定理阐明了产权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说明了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影响。在众多学者对科斯定理的研究中,巴泽尔的理解可以说是非常独到的。在巴泽尔看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不仅认识到了产权的重要性,而且“把责任问题提到了首位”。虽然科斯的研究提出了交易双方之问的责任问题,遗憾的是科斯并没有对交易双方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例如责任是如何产生的?产生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责任对产权是否有影响?等等。正如巴泽尔所言:“科斯没有讨论产生责任问题的条件问题,从巴泽尔的研究来看,“变化性是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存在消除成本高到禁比程度的变化性时,才会有责任问题。就交易双方而言,在交易双方通过契约界定产权之后,随着环境的变化以及其他情况的变化,双方都可能对交易对象的产权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土地租赁双方通过流转契约流转土地,流转可能重点就某种物质、某种属性进行双方的权利、责任界定,而没有对生长在其上的某一株果树或者多株果树进行产权界定。在流转土地之时,生长在土地上的果树可能比较小,也没有太高的经济价值。如果流转期限足够长,那么,经过较长时问之后,当果树具有较高的价值之后,土地转出方和转入方都可能对果树提出相应的产权要求。在中国农地流转契约中,对与果树有关的权利、责任界定,尤其是一株比较小的果树的权利、责任的界定常常是不明确的。因此,巴泽尔指出:“合同双方都能影响结果的变化性。由于个人影响不能无成本地独立出来,所以产权通常就得不到明晰界定”。以农地为例,不同空问上相距较远的土地,即使是空问毗邻的土地,其属性不仅是多样的,如“石块的多寡,坡度的大小,土壤的侵蚀程度,各种营养物质的多少,以及风吹日晒的程度”“是否地卜水,排灌渠的质量和数量,有否泵水设施,附近的道路种类以及与市场的远近”等等,这些属性常常是变化的,对于这些变化属性的产权是无法进行界定的,结果土地这些变化的属性自然而然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对此,巴泽尔指出“任何土地属性,如果佃农能改变它而地主又不收费,那么它就成为佃农可以无偿使用的属性”,在交易过程中,即使只有两交易,土地这种“未计价的属性实际上也被置于公共领域”“没有规定又可以变化的属性就成为无偿属性。只要利用这种属性能产生追加的正()收入,控制着这种属性的佃农就会利用额外的单位;同样,地主也会利用他们控制的属性”。巴泽尔的分析告诉我们,由于产权是不断变化,不仅对这些变化的产权无法进行界定,而且经济学研究还需要“一种适于不断变化情形的分析”框架来对产权进行研究

三、产权实现不完全

在经济学的分析视野中,产权界定是产权实现的基础。在巴泽尔的分析视野中,绝对产权即充分实现的产权并不存在,产权只能是相对的iii。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不仅产权界定是不完全的,产权的实现也是不完全的。巴泽尔从多个视角、多种层面探讨了产权实现的不完全。

()监督成本与产权实现不完全

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范式中,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演进是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进行的。从产权经济学的分析视角看,奴隶社会为什么会演进到封建社会是一个}一分引人入胜的课题。按照产权经济学的分析逻辑,在奴隶社会的产权安排中,“奴隶从头到脚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其劳动成果就法定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拿走奴隶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自己拿了从法律上说是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有权利、也有力量做到这一点”既然如此,奴隶为什么能够做到为自己积累财富,甚至有的奴隶还能够为自己赎身昵?从学术研究上看,如何解释奴隶自己赎身一事,成为一大困惑:作为他人财产一部分的奴隶本人,靠什么办法买自己的卖身合同昵?在巴泽尔看来,解开奴隶赎身的困惑,必须引用监督成本这一概念。

巴泽尔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身体是自由的,他不需要什么激励也会有劳动的积极性。在这种场合,只需要较少的成本就能够对其劳动产出进行计量,而且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独立工作。但奴隶制则不一样,由于劳动成果的产权属于奴隶主,从事劳动的奴隶没有其劳动成果的产权,即使比较容易地对劳动成果进行计量,奴隶也不会尽力劳动,而选择“少干为妙”。因为“少干为妙”这一选择能够带来奴隶效用的最大化。这时,奴隶主为使自己的产权得到更多的实现,不仅要对奴隶劳动的产出进行计量,而且还要对奴隶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奴隶主对奴隶劳动产出的监督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用计件的办法监督其产出,另一种是用计时的办法监督其工作。计件监督要求对奴隶生产的产品数量、质量以及如何使用劳动工具等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劳动定额,否则奴隶会尽可能少生产。奴隶主制定定额的一种可能办法就是根据奴隶试用期的表现来进行。如果奴隶知道奴隶社会根据自己在试用期的表现制定劳动定额,则奴隶就会尽量压低自己的劳动能力而表现得不能干,这可以为自己未来争取到更多的闲暇。如果奴隶主知道奴隶在试用期存在这种策略选择而将劳动定额制定得过高,那么奴隶就可能由于过度劳动而较早地失去劳动能力。这对于奴隶主来讲同样是不划算的。因此,奴隶主要想得到最大化的财富,在制定劳动定额时就得留有余地,使奴隶也有利可图,这样,原本属于奴隶主的一部分财富就可能留给了奴隶。

问题还在于,监督是有成本的。在计件监督和制定劳动定额的场合,为使定额科学合理化,奴隶主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问、精力以及其他成本来反复测试劳动定额。特别是在分工、专业化与协作的条件之,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环节、不同工序的劳动定额进行测试所花费的成本可能更高。在计时监督的场合,由于奴隶主对其产权的实现程度不仅取决于奴隶的劳动时问,而且还取决于奴隶在劳动期问的劳动效率。在这里,奴隶的劳动效率可以通过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来度量,如果用一个指标来度量的话,可以通过奴隶劳动时努力程度来度量。奴隶劳动时的努力程度与奴隶主的监督程度有关,奴隶主的监督过程越细、越严格,如果奴隶不认真劳动,就会面临奴隶主越严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卜,奴隶主的监督程度与奴隶劳动的努力程度呈正相关。但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不是免费的,是有成本的,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成本随监督程度的提高而上升。虽然与没有监督相比,开始监督的边际收益可能比较高,但监督的边际收益是变化的,一般呈降趋势。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必然有一个合理的经济界限,这个经济界限就是奴隶主监督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那一点。这样,奴隶主对奴隶的产权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对此,巴泽尔写道:“奴隶主既要监督奴隶的劳动,又想节约这种监督的成本,这就使他对奴隶所拥有的所有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也就是说奴隶主对奴隶的产权不能得到充分实现。这部分没有充分实现的产权就成为奴隶的财产:少付出的劳动量,这是奴隶潜在的财富。在巴泽尔看来,对于那些头脑活络,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就有可能把这种潜在财富的一部分变成现实的财产,为自己赎身。

()能力、实现成本与产权实现不完全

对于产权主体而言,之所以要实现自己的产权,其核心在于实现自己的产权是有收益的,然而产权的实现又是要花费成本的。这样,产权主体将权利实现到什么程度,不仅取决于产权实现的收益有多少,而且还取决于实现这种产权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一般地,如果产权主体是理性的,那么他就会将实现产权所获得的收益与所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何实现产权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他就会进一步实现产权;相反,如果实现产权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他就会放弃这部分产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卜,产权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就是不完全的。正如巴泽尔所言:“当人们相信这种行为的收益将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于弥补成本时,他们就不会去运用权利,从而使这种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内”。这即是说,对于一定的财产产权的实现而言,如果实现产权的成本过高,产权主体就会放弃部分权利,从而使其处于公共领域。产权一旦处于公共领域,意味着产权不能完全实现。

产权主体在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其产权实现程度不仅与成本、收益有关,而且还与每个人实现自己产权的能力有关。对于同样的产权,在不同人那里,其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其原因正是在于不同产权主体实现产权能力的不一样。可能也是因为这一原因,巴泽尔才将经济权利定为一个预期的术语,认为经济权利“是个体直接消费某一项资产服务的能力,或通过交换问接消费这种服务的能力”。在巴泽尔的分析视野中,这一经济权利的定义是与未来紧密相关的。例如,你今天拥有的可能是明天才会成熟的苹果,甚至是你明天从邻居的树上偷来的苹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明天获得或者偷得财产的机会是正的。正因为这样,巴泽尔才说:“现在看似完全拥有的东西也只是部分拥有罢了”。财产被盗的概率增加,拥有的能力就会卜降,对财产的保护成本就会上升。在巴泽尔看来,个体的这种能力是多种多样的,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内涵还是非常丰富的。个体能力可是暴力,也可是体力,还可能是其他智慧和技能,例如欺诈和预谋的能力,等等。这种能力可以通过投资来获得,例如可以通过制造武器并学习使用武器,提高身体技能并锻炼毅力,等等。只要投资于能力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人们就会持续进行这种投资,只有“当所有人都同时处于自己的自我实施的个体均衡点时,就会出现实力均衡”

(三)可观察性与产权实现不完全

与产权实现有关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权力的可观察性。在巴泽尔看来,是否使用权力不仅与能力、守信有关,而且还与权力的可观察性有关。巴泽尔认为,权力的使用不仅在于对方不遵守承诺,还在于权力是否可以观察,是否能够观察对方权力的大小,是否能够观察对方使用权力的实力。但是这种观察又会遇到诸多障碍。对此,巴泽尔指出:“达成协议的能力依赖于双方对相对权力的评估。隐瞒权力、夸大权力、炫耀权力或限制其规模等,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当权力的拥有者希望惊吓其对手时,隐瞒权力是有用的。当拥有者试图说服对手让步而不引发斗争时,就会使用夸大策略。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妥协,那么,他们会炫耀自己的权力。因为这样的一种炫耀会降低权力使用的可能,所以,双方都可以从承诺中得益。实际上,如果他们可以承诺,那么,他们首先就能够在权力上少花费一些资本”。笔者以为,巴泽尔的意思是说,虽然每个产权主体都有自己的产权,一个产权主体实现自己的产权,就可能限制其他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即产权之问是相互制约的,产权主体在实现自己的产权时,必然与其他产权主体进行博弈。是选择实现自己的产权还是选择放弃产权?是选择完全实现自己的产权,还是选择部分实现自己的产权?这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产权环境,而且还取决于对手实现能力的大小。但核心问题在于,要清楚观察对手实现产权能力的大小是非常困难的,有些时候是能够观察,有些时候是不能观察的;有时只能观察到一小部分,有时可观察的部分会多一些。因此,由于对有关主体实现其产权能力观察的困难,导致了产权完全实现的困难。

四、结语

巴泽尔在分析产权相对性的同时研究了产权的不完全性,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产权不完全理论。在巴泽尔的理论框架中,不仅产权界定是不完全的,而且产权实现也是不完全的。产权界定的不完全以及实现的不完全,其原因是多样的,深入分析产权不完全的原因对于我们探讨现实产权问题意义重大。同时,巴泽尔的产权不完全理论启示我们,由于产权可观察性、交易成本、资产属性的无限性与认识有限性、实现能力、产权实现成本与收益等因素的约束,产权界定和产权实现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即产权界定、产权实现“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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