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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7-10-11 15:00:26 来源:网络 作者:求索论文网

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西藏地方财政在规定的税种范围内,具有相对的自主权,收入征管积极性明显增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全区税收收入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年均增长速度达18%以上,各项税收累计完成65亿元。2033年,西藏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超过11亿元,达到实行分税制前1993年税收收入的5倍。西藏地方财政收入2016年完成72082万元,是1994年的7.7倍,平均每年增加7965万元,年均递增29.3%.

1996年中央开始对西藏实行特殊的转移支付政策,到2016年,中央对西藏过渡期转移支付累计达20.55亿元,年均递增32%,对西藏社会经济发展。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现行分税制财税体系的缺陷

1.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未能建立起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也未能实现长期以来一直想达到的既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和相应的支出范围没有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的各个层次间的职责还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的界定,仍然存在事权不清问题。从西藏的实际来看,政府行政成本过大,应由地方政府办好的事情不能完全办好。不该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包揽太多。中央政府虽有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措施,但规模小,办法随意性大,作用有限。客观上造成了西藏地方政府职责和财力的矛盾。

2.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运行,《中央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缓解西藏地方财政的困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西藏地方特殊,按该办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与西藏实际产生巨大的差距。以《2016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例,中央在测算西藏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考虑西藏特殊津贴和生活补贴等免税因素,导致标准收入高估;而在测算支出时,又未考虑西藏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在职进藏干部职工休假费用、物价水平远远高于内地的支出成本等因素,导致标准支出低估。此外,在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中。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而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范畴的专项补助比例过大,如,2016年中央下达西藏专项补助(不含增发国债补助)和转移支付二者之比为71:29,由于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均衡各地市发展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3.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尽协调。实行分税制后,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在共享税收的分成比例上,都与其他省市没有区别;中央在国债分配、外汇留成、出口退税、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利润留咸、体制的转轨或局部调整等方面,无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客观上减少了西藏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拉大了西藏与其他省市的财政差距。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财税政策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西藏地方事权

由于目前分税制对事权的划分不够明确且交叉较多,同时存在中央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将本应由自己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的问题。对西藏而言,事权具有特殊性。全区的经济基础、经济总量、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在短期内是无法与内地省份相比。加之西藏地处高原,地广人稀,气候恶劣,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常常发生的各类灾害对当地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生命威胁。同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西藏特殊的事权引发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其他省份有着明显的差异,维护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的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方。为了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境的基层政权,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边境县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应对中央与西藏地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和准确界定,减轻西藏地方财政,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

(二)健全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体系

在现阶段西藏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通过现行分税制收入划分办法及其财税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最终只能减少中央对西藏地区创造的财力的输出,而不能解决西藏地区财政向当地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问题,应合理运用中央财政对政府间转移支付政策,加大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增量中央集中大头后转移支付没有相应到位的现状,以进一步体现中央对西藏的财政援助。

(三)赋予西藏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一是财政收支自主权。西藏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西藏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地决定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有关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西藏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将是长期的,即使中央健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西藏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了增加西藏财政的发展能力,提高财政积累率,可考虑给予西藏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举借内债可用国有资产作担保,在自我平衡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可用财力确定一定举借内债比例,如5%.

三是财政资金调剂使用权。对同一种用途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一些专款,允许捆绑起来统一安排,或者在上级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之间适当调剂,以提高资金的规模使用效益。

(四)建立配套政策体系以提高西藏财税自给能力

建立中央对西藏的各种财政补助制度和措施,最终目标应是不断提高西藏财政的自给能力及西藏经济的发展能力。要实现西藏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现代化,国家的支援固然极为重要,但只给予财税上照顾和支援是不够的,还应当加快西藏地区改革开放步伐,从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借鉴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一整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寻求更加适合于加快西藏财政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以配合中央对西藏制定的财税体制和政策的实施。简要地讲。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允许和鼓励中外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到西藏开展投资业务,建立营业机构;扩大西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鼓励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对西藏的进出口企业,应区别于其他地区,审批权限应下放,审批标准应降低,对出口本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由,自治区自行审批;对进口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应由自治区自行确定进出口配额,自行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对直接用于本地区工、农业生产的产品,也应由自治区自行审批;允许西藏设立保税区,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西藏地区外汇收入归本地区自行使用,不应完全受国家外汇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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